嘉兴市教育局文件 嘉教人〔2009〕167号
关于进一步制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及校外兼课等行为的意见
各县(市、区)教育(文体)局,嘉兴经济开发区和港区社发局,各市属学校(单位)
为深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切实加强全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在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不断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加快推进全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认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根据《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严禁中小学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的规定以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就进一步制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及校外兼课等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制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及校外兼课等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市广大中小学教师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教书育人、敬业奉献,充分体现了教师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高尚情操,为全市教育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赢得了全社会广泛赞誉和普遍尊重。但是,也有少数教师职业理想缺失,职业信念淡漠,经受不住经济利益的诱惑,违背职业操守,热衷从事有偿家教、办班或校外兼课等,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人民群众对教师有偿家教、办班等反响强烈,制止有偿家教,规范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行为已成为近年市“两会”代表、委员和社会各界越来越强烈的呼声,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必将对我市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二、深入开展师德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组织开展以全面提高教师职业道德为核心,以《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师德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查找当前教育系统中存在的不符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现象和问题,针对问题采取措施,从源头和根本上加以解决。教育行政部门要广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用先进的事迹感染人,用先进的精神鼓舞人,让广大教师学有榜样、赶有目标,积极引导和鼓励广大教师自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不断加强师德修养,树立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精神追求,甘为人梯,乐于奉献,静下心来教书,潜下心来育人,努力做受学生爱戴、让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制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及校外兼课等行为
1.各中小学校(包括教育科研、教研机构等)全体在职教师(包括教育科研和教研人员)要严格遵守“五个严禁”的规定:即严禁教师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时间从事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在节假日期间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对自己任教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严禁教师强迫、动员、暗示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严禁学校领导、教科研、教研人员以及获得省特级教师、市级以上优秀教师、市名教师和市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等称号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
2.禁止在职教师办班行为。在职教师不得以本人或其利益相关人的名义、或以与校外办学(培训)机构、学会(协会)等联办形式举办或参与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兴趣班等。
3.禁止在职教师在工作日期间到民办学校、培训学校(机构)、学会(协会)或其他各类社会教育机构兼职兼课。
4.坚持教育为主,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在坚持教育为主的同时,对于违反规定,影响本职工作的,造成损害学校、教师声誉的行为,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分别对其给予如下处理:对情节较轻,认识态度较好,能够及时改正错误的,可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评优、评先等资格;对情节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认识态度较差的,可扣减或取消当年考核发放的奖金,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延缓职称评定或实行高职低聘,对已取得的荣誉称号给予取消或建议取消;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并且屡教不改的,可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等。
四、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将制止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办班及校外兼课等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一)加强管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坚持尊重个人合法权益与承担社会责任相统一、坚持职业道德教育与教育行政管理相统一的原则,将制止中小学教师有偿家教、办班及校外兼课等行为作为当前加强我市基础教育管理,特别是教师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强化管理措施,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意见精神,制订本地、本校具体的工作措施,并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分管领导、职能处室。每学期要进行一次工作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发挥学校主体作用。规范办学行为,学校是主要责任部门,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规范办学的有关规定,重申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各中小学校不准利用节假日、寒暑假、双休日举办针对中小学生的文化补习班或提高班等,也不得将学校场地、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等租借给培训学校(机构)用于中小学生办班培训等。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的日常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凡学校违反规范办学的有关规定或对有偿家教等行为管理不力,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教育主管部门要对学校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资格。
(三)强化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将本意见及时传达给教师、学生和家长,并做好相应的宣传、解释工作,积极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同时,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自觉接受广大师生和家长的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四)本意见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本意见由嘉兴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嘉兴市教育局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